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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供他人非法使用 禹州市男子参与洗钱被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昨日,记者从禹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成功侦办两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这两起案件都与个人信息有关。

获取他人信息后诈骗5人落入法网

4月8日,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接到预警信息后,果断出击、迅速行动,在禹州市某小区一出租屋内抓获贾某、李某、马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5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民警连夜进行审讯。经讯问,贾某、李某、马某等人如实供述了招募人员,在网上购买虚拟号码登记注册,冒充某公司员工,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从事犯罪活动非法获利的事实。

目前,该团伙成员因涉嫌诈骗已被禹州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个人账户供他人非法使用男子参与洗钱被抓

3月30日10时许,禹州市公安局颍川中心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某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报警电话,称其发现一男子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的异常交易流水。该所民警迅速出动,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控制,并移交给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三中队进行核查。

经查,今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某网络平台,为线上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流转帮助,涉案交易流水上百万元,致使多名群众遭受较大财产损失。

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洗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目前,张某已被禹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把好个人信息保护关须注意生活中的细节

上述两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牟取利益,有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实施诈骗犯罪,有的将自己的信息供他人非法使用。这些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警示人们,一定要把好个人信息保护关。

保护好个人信息,人们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及时销毁快递单据上的个人信息。对于废弃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若有身份证遗失的经历,应及时查询自己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银行卡,并及时处理。

保护好个人信息,人们还应遏制贪念,做到不将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以免被人用来犯罪;发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不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此外,人们还应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保护好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的登录账号、密码,做到不将验证码告知他人,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

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手段多。为避免落入诈骗陷阱,人们须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要多加小心、保持谨慎。

【法律链接】

常学法律知识 切勿以身试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记者 董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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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 禹州市公安局 电信网络诈骗 虚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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