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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许昌市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步实施。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该负责人还表示,除罚款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满3年仍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受到联合惩戒。

该负责人提醒,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1年度报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另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移动端,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网址、移动端自主年报,或向负责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记者 魏东雅 通讯员 魏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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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主体 经营异常名录 失信名单 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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