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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权行动”违宪:大学录取的公平正义是什么?

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大学基于“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又译“反歧视政策”)的招生违反宪法。

“平权行动”主张少数民族和弱势群体在入学、就业中收到优先照顾,自推出时起就广受争议。本次裁决为实践了近六十年的“平权行动”画上了句号,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裁决意见书中称:“学校必须考量学生的个人经历,而不是种族。”而反对该裁决的自由派大法官在意见书中写:“在法律上认定的不分种族,并不意味着在生活中也是如此。”


(资料图片)

而国内,每年六七月份,高考填报志愿和高校录取都会是焦点。无论是“天坑专业”的讨论,还是“非要报新闻学,我一定会把他打晕”的争议;是早年“低分捡漏山东大学”的新闻,还是今年“河南考生131万,上海考生5万”的数据,大学录取的公平和正义、大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从未离开人们的视线和讨论。

大学录取应该只考虑成绩吗?到底谁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录取的公平和正义还能如何优化、边界在哪里?大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今天分享的是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关于“平权行动”的讨论。

本文摘选自迈克尔·桑德尔《公正》,经出版社授权推送,小标题为编者所拟。

01.

将民族和种族考虑进去,公正吗?

谢里尔·霍普伍德来自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她由一个单身妈妈抚养成人,并努力读完了中学、社区大学及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加州州立大学。然后她移居得克萨斯州,并申请就读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这是得州最好的法学院,也是全美最好的法学院之一。

尽管霍普伍德的年平均绩点为3.8,并且在该法学院的入学考试中表现得还不错(位居第83个百分位),可是她没有被录取。

霍普伍德是个白人,她认为自己被拒绝是不公平的。有些被录取的申请者是非洲裔的美国学生和墨西哥裔的美国学生,他们的大学成绩比她低,入学考试分数也没有她高。 该学院有一个反歧视的政策,该政策偏向那些少数民族的申请者。 事实上,所有与霍普伍德的大学成绩和入学考试分数差不多的少数民族学生,都被录取了。

霍普伍德将自己的情况上告至联邦法院,声称自己是被歧视的受害者。该大学回应称:其法学院的部分任务在于,增加得克萨斯州法律职业(不仅包括法律事务所,也包括州立法部门及法庭)中的种族多样性和民族多样性。

在得克萨斯州,非洲裔美国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占总人口的40%,可是在法律职业中所占的比例却小得多。当霍普伍德申请的时候,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运用了一项反歧视行动的录取政策,其目标在于使该届新生中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总数的15%。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该大学给少数民族的申请者设定了比非少数民族申请者低的录取标准。然而,该大学的领导们声称,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都是合格的,他们大多数人都顺利地从法学院毕业且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可是这对霍普伍德来说只是微不足道的安慰,她认为自己受到了不正义的对待,她应当被录取。

对法庭而言,问题在于,反歧视行动的雇用和录取政策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所保证的“人人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是,让我们搁置宪法上的问题而直接关注这一道德问题: 在雇用或大学录取中将民族和种族作为考虑因素,是否正义呢?

02.

当学校招生,以社会共同的善为名义

支持反歧视行动的多样性理由并不将录取看作对接受者的奖励,而是将其看作一种促进达成社会上值得追求的目标的手段。 这种多样性理由是一种以共同善——学校本身的共同善,以及更广阔的社会的共同善——为名义的理由。

首先,它认为一个民族融合的学生团体是值得追求的,因为它使得学生们相互之间能够比他们都来自相似的背景的情况下学习到更多。正如一个来自国内同一个地方的学生团体在其理智上和文化上的观点会存在限制性一样,一个反映相同民族、种族和阶层特征的学生团体在理智上和文化上的观点也存在限制性。

其次,这种多样性理由坚持认为,使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具备在重要的公共领域和职业角色中担任重要位置的能力,推进了该大学的公民性目标,并对共同善做出了贡献。

这种多样性理由是众多大学和学院最经常提出的理由。

当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院长面对霍普伍德的挑战时,他援引了他们学校的反歧视行动政策所要达到的公民目的

该法学院的部分使命就在于帮助增加得克萨斯州法律职业中的多样性,并使非洲裔美国人和拉丁裔美国人能够在政府和法律部门承担领导性的角色。

他认为,通过这种手段,该法学院的反歧视行动项目是成功的:

“我们看到,我们那些少数民族的毕业生或被选为政府官员,或在优秀的法律事务所工作,或成为得克萨斯州立法机关和联邦法院的成员。可以说,已经到了这样一种地步:如果在得克萨斯州的重要部门有少数民族,那么他们通常是我们的毕业生。”

当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巴克案”的时候,哈佛学院作为与案件无关而被法官要求提供意见的第三者,提交了一份简短的说明,它出于教育的原因维护反歧视行动。这说明,成绩和考试分数从来都不是录取的唯一标准。

“如果学术上的卓越成就是唯一的或占主导地位的标准,那么哈佛学院就将失去很多活力和理智上的卓越成就……给所有学生提供的教育背景的品质也会受损。”

在过去,多样性曾经意味着“学生们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城市居民和农场小伙子,小提琴家、画家和足球运动员,生物学家、历史学家和古典学者,有潜力的证券经纪人,学者和政客”。现在,哈佛学院也关心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

一个来自爱达荷州的农场小伙子可以给哈佛学院带来波士顿人所不能提供的东西。同样,一个黑人学生通常可以带来白人学生所不能提供的东西。哈佛学院中所有学生的教育背景的品质,部分地取决于这些学生所带来的背景和观点上的差异。

多样性理由的批评者们提出了两种反驳:一种是实际性的,另一种是原则性的。

实际性的反驳质疑反歧视行动政策的有效性。它认为,运用民族偏好并不会产生一个多元的社会或减少偏见和不平等,但会损害少数民族学生的自尊,从各方面增加民族意识,加剧民族张力并在白人种族团体内部引发怨恨之声,他们感觉自己也应当得到一个喘息的机会。

这种实际性的反驳并不认为反歧视行动是不正义的,而是认为它不可能达到其目标,并且有可能弊大于利。

03.

民族偏好侵犯了权利吗?

原则性的反驳认为,无论一届更加多样化的学生或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具有多大的价值,也无论反歧视行动政策在实现这一目标时有多成功,在录取中将民族或种族作为一种考虑因素就是不正义的。

原因如下:这样做侵犯了像谢里尔·霍普伍德这样的申请者的权利,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却被置于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

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这种反驳不会具有太大的分量。支持反歧视行动的理由,将仅仅取决于权衡它所产生的教育的和公民的利益是否大于它所导致的像霍普伍德和其他处于被淘汰边缘的白人申请者的失望。

可是许多反歧视行动的拥护者并非功利主义者,他们是康德式的或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他们相信,即使是值得追求的目的也不能践踏个体权利。对他们而言,如果在录取中将民族作为一种考虑因素而侵犯了霍普伍德的权利,这样做就是不正义的。

罗纳德·德沃金是一位以权利为导向的法学哲学家,他认为在反歧视行为政策中运用民族偏好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并以此与这种反驳对质。

他质问道,霍普伍德的什么权利被否定了呢?可能她认为,人们有权利不被基于一些超出他们掌控的因素(如民族)评判。可是,大多数大学传统的录取标准都涉及一些超出人们掌控的因素。我来自马萨诸塞州而不是爱达荷州,或者我是一个糟糕的足球运动员,或者我五音不全,这都不是我的错。我没有能力在SAT中取得好成绩也不是我的错。

可能这里受到威胁的是这样一种权利: 学校应该仅仅根据我的学术实力考量我。可是,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并不存在这样的权利。

有些大学可能仅仅根据学术资格录取学生,不过大多数大学并非如此。各所大学都以不同的方式来界定自己的录取标准。德沃金认为,没有哪一个申请者拥有以下权利:该大学以一种首先奖励某些特殊才能——无论是学术技能、运动才能还是其他——的方式来设定自己的使命,规划自己的录取政策。

一旦这所大学设定了自己的使命,并设置了录取标准,那么只要你比其他申请者更加符合这些标准,你就拥有一种被录取的合法期望。那些位于前列的申请者(算上学术前景、种族和地理的多样性、体育特长、课外活动、社区服务等)有资格被录取,将他们排除在外是不公平的。可是没有人从一开始就拥有根据一系列标准被考量的权利。

在反歧视政策的多样性理由的核心,存在着一种有争议但却深刻的主张:录取并不是一种授予最高美德或德性的荣誉。那些拥有最高考试分数的学生,以及来自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团体的学生,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录取资格。

只要申请者对满足该大学的社会目的有所贡献,那么他的录取资格就是正当的,这一点并不因为该大学奖赏学生们的那些被单独界定的优点与美德而成立。

德沃金的重点在于:录取中的正义并不是在奖赏优点与德性,只有当一所大学界定了自己的使命时,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才算是分配大学新生名额的公平方式。该使命界定了相关的美德,而不是相反的情况。德沃金关于大学录取的论证,与罗尔斯关于收入分配的论证类似,它与道德应得无关。

04.

“没有人在社会中应得

一个更好的起点。”

拒绝承认道德应得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这在道德上是有吸引力的,但同时是令人不安的。

它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打消了存在于优绩主义的社会中人们所熟悉的那种自鸣得意的妄想:成功乃美德之冠,富人之所以富有,是因为他们比穷人更加应得。

正如罗尔斯提醒我们的:“没有人应得更好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在社会中应得一个更好的起点。”我们居住于一个恰好奖励我们特殊强项的社会也并非自身作为的结果,这是对我们好运气而非德性的一种衡量。

隔断正义与道德应得之间关联的令人不安之处,并不容易描述。“工作与机会是对那些应得者的奖励”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可能在美国比在其他社会更加深入人心。

政治家们经常宣称那些“努力工作并按规则行事”的人应当能够跻身社会前列,并鼓励那些实现了自己美国梦的人将自己的成功看作对自身美德的折射。

这一观念至多是一种混合性的鼓励,它的持续性存在对社会稳定性来说是一种障碍。我们越多地将自己的成功看作自己的行为结果,就会越少地感觉到自己对那些落后者负有责任。

可能这种持续性的观念——成功应当被看作对德性的奖励——就是个错误,是一个我们应当努力消除的神话。

罗尔斯关于财富的道德任意性的论点,强有力地质疑了这一观念。可是,从政治上和哲学上来说,我们不可能使关于正义的论证像罗尔斯和德沃金所认为的那样,决然地脱离关于应得性的争论。下面让我来解释原因。

首先,正义通常具有表示敬意的一面。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并不仅仅与谁得到了什么有关,同时也与什么品质值得尊敬和奖励有关。

其次,“只有当社会制度确立了自己的使命时,优点才会产生”这种观念,容易遇到以下复杂的情形:在关于正义的争论中,那些最引人注目的社会机构——如中小学、大学、职务、职业、公共职务等——并不能自由地以自己喜欢的方式来界定自己的使命。这些机构至少部分地由它们所推崇的独特的善来界定。

我们仍然有余地来讨论,在特定时刻,一所法学院、一支军队或一支管弦乐队的使命应当是什么,可是与此同时,并非任何事情都是这样的。特定的善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忽视这些善在分配中的作用可能就是一种腐败。

通过回忆霍普伍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清楚正义与荣誉交织在一起的方式。让我们假设德沃金是对的,即谁应当被录取与道德应得并无关联。以下就是那所法学院应当发给霍普伍德的拒绝信:

亲爱的霍普伍德小姐:

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你的录取申请被拒绝了。请你谅解,我们的决定丝毫没有冒犯之意。我们并没有蔑视你,事实上,我们甚至认为你跟那些被录取的学生同样应得。你进入了一个碰巧不需要你所提供的各种才能的社会,这并非你的过错。那些取代你被录取的人,并不应得一席之地,也不因为那些使他们能够被录取的因素而值得表扬。我们仅仅是将他们和你作为一种满足更广阔的社会目的的工具来考量。

我们知道你会觉得这一消息是令人失望的。但是,你的失望不应当被这样一种想法夸大:这种拒绝以某种方式反映了你的内在道德价值。我们在以下意义上对你表示同情:当你申请的时候,你恰好没有拥有社会正好需要的那些特征,这太糟糕了。祝你下次好运。

你真诚的……

以下是某所在哲学上直言不讳的法学院给那些被录取的学生发送的缺乏尊敬意味的录取信:

亲爱的成功的申请者:

我们很高兴地通知你,你的录取申请被接受了。结果表明,你恰好拥有社会现在需要的那些特征,因此,我们打算让你学习法律,从而利用你的资质以满足社会的利益。你值得祝贺,但并不是在你拥有那些使你被录取的各种品质的意义上应得奖励—你并不应得,而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即彩票的中奖者应当得到祝贺。你在恰当的时机获得了恰当的特质,这是非常幸运的。如果你选择接受我们的邀请,你最终将有资格获得一些利益,因为你选择了以这种方式发挥你的潜力。你应该为此而庆祝。

你—或更可能是你的家人,可能想要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庆祝,即你认为,这次录取如果不是有力地反映你的天赋,也至少反映了你在培养这些能力时付出的有意识的努力。然而,“你应得那些对你的努力而言非常必要的优秀品格”这一观念同样是有问题的,因为你的品格取决于各种各样的幸运的环境,而你是没有资格拥有这些的。应得的观念在此并不适用。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期待着与你相见于金秋时节。

你真诚的……

这样的信可能会缓解那些被拒者的痛苦,并打击那些被接受者的狂妄自大。那么,为什么大学仍然发送(申请者也期望)一些充满祝贺和尊敬言辞的录取信呢?

可能是因为各所大学不能完全消除这样一种观念——它们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促进某些目的,也在于尊敬和奖励某些德性。

05.

很多超出我们掌控的因素

在录取时都是合法的

这将我们引入了第二个问题,即学院和大学是否能够如其所愿地界定自己的使命。让我们暂时搁置民族和种族偏好,转而考虑另一种反歧视政策的争议——关于“余荫录取”(legacy preference)的争论。

许多学校允许校友的孩子们在录取时占有优势,这样做的理由之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设社区和学校精神;另一个理由就是,希望那些感激涕零的校友父母为他们的母校提供慷慨的经济援助。

为了孤立这个经济上的理由,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大学所说的“发展性的录取者”(development admit),也就是那些并非校友的孩子,但都是拥有能够给学校提供数目可观的经济贡献的富有父母的申请者。

许多大学会录取这些学生,即使他们的成绩和考试分数没有所要求的那样高。为了将这一观念发展至极致,让我们想象一下,一所大学决定将一届新生中10%的名额拍卖给那些出价最高的人。

这种录取制度是否公平呢?如果你认为,优点仅仅意味着以各种方式为学校的使命做贡献的能力,那么答案将是肯定的。无论其使命是什么,所有的大学都需要钱来完成这一使命。

借助于德沃金关于优点的宽泛定义,一个被某所学校因为1000万美元建设校园新图书馆的馈赠而录取的学生,是值得称赞的,他的入学满足了大学这个整体的善。那些由于是慈善家的孩子而被拒绝的学生,可能会抱怨自己受到了不正义的待遇。

可是,德沃金对霍普伍德的回应对他们同样适用。公平所要求的是:没有人由于偏见和蔑视而被拒绝,申请者们由那些与大学为自己所设定的使命相关的标准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条件得到了满足。失败的学生并非偏见的受害者,他们没被录取只是因为运气不好,没有愿意并有能力捐赠一座图书馆的父母。

可是这一标准太无力了。富有的家长能够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一张通往常春藤联盟高校的门票,这似乎仍然是不公平的。可是,这种不正义在于什么呢?不会是这样一个事实:那些来自贫困或中产家庭的申请者被置于一种超出自己掌控的不利处境。正如德沃金所指出的,很多超出我们掌控的因素在录取时都是合法的因素。

可能这种拍卖的问题与申请者的机会无关,而与该大学的整体性有关。将座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这对一场摇滚音乐会或体育比赛来说比教育机构更加合适。

正当地分配某一事物的方式,可能与这个事物的本质及其目的相关。

有关反歧视政策的争论反映了不同的关于“大学是为了什么”的观念: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应当追求学术上的卓越,在何种程度上应当追求公民美德,以及该如何平衡这些目的。尽管大学教育达到了为学生们通往成功人生做准备的目的,但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商业性的。因此,将教育当作一种消费品出售,就是一种腐败。

迈克尔·桑德尔

那么,什么才是大学的目的呢?哈佛大学并不是沃尔玛,也不是布鲁明戴尔百货公司。其目的并不是使财政收入最大化,而是要通过教学和研究服务于共同善。

教学和研究的花销确实很大,各所大学也都投入了很大精力来筹集资金。但是,当赚钱的目标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影响录取工作时,这所大学就远远偏离了学术的和公民的善,而这些是其存在的首要原因。

“大学入学名额分配中所体现的正义,与大学适当追求的善有关”这种观念,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很难将正义和权利的问题脱离荣誉和德性的问题。 大学授予荣誉学位,以祝贺那些展示了大学所要推行的各种德性的人。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大学所授予的每一个学位都是一种荣誉学位。

那种将关于正义的论点与关于荣誉、德性及善的意义的论点联系在一起的尝试,看起来似乎是解决那种毫无希望的分歧的一剂良方。

人们对荣誉和德性持有不同的观点。各种社会制度—无论是大学、公司、军队、职场,还是一般性的政治共同体—都是有争议的和令人担忧的。因此,为正义和权利寻求一种远离这些争论的基础,是有诱惑力的。

许多现代政治哲学都试图这样对待正义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康德和罗尔斯的哲学都大胆地试着为正义和权利找到一种基础,这一基础中立于各种不同的关于良善生活的观点。是时候看看他们的谋划是否成功了。

本文节选自

《公正:何为正当之为》

作者:[美] 迈克尔·桑德尔

译者:朱慧玲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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