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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ST星源拟遭处罚-今日视点


(资料图)

2022年11月20日,ST星源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2号)。

经查明,ST星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实,有仲裁文书、法院裁定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审批单、董事会决议、诉讼材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ST星源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22年7月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丁芃、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赵剑、罗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雍正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ST星源还在公告中称: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版)第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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