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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记者4月15日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5日至5月14日止。公众可以在省司法厅网站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

2007年以来,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部委针对电动自行车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我省出台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生产销售、通行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各地也立足自身,开展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活动。但是,市场上仍有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火灾事故多发。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加,其生产、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问题显现,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突出。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将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健全管理体制、强化源头管理、规范登记管理、设置通行停放规则、加强服务和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管理范围,规定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适用机动车管理规范;规定了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使用要求,驾驶人行为规范和驾驶人禁止性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基础规划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记者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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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立法质量 安徽省司法厅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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