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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女儿“常回家看看” 卢氏县法院这个案件被写入省高级法院工作报告-当前热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河网讯 1月14日上午,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郑州开幕,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在大会上作法院工作报告。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赡养纠纷案写入工作报告。

案情简介

年过八旬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但杨某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很少回家看望照料父亲。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赡养责任,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杨某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杨大爷要求被告杨某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杨某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子女应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赵富林/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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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报告 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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