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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做细做实 江苏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再升级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五部门,最近联合发布《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江苏落地落实,这也是江苏针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开展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江苏向来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工作。2019年6月1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次年3月,省检察院和省妇联联合下发并实施《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实施亲职教育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内容、方式及实施效果、保障措施等都进行了详尽规定。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相关规定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都被赋予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原有的《实施意见》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之需。为进一步做细做实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试行意见》应运而生。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试行意见》从十四个方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从发现到实施再到督促落实和跟踪回访、由严谨程序建构的闭环系统,建立了办案机关、民政、妇联、教育、卫健、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协作配合、联合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启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创新实践。

《试行意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推动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做细做实。《试行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要依法给他们“补课”,直至做一个及格的父母或监护人。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认为:“《试行意见》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先进理念,不仅开宗明义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首要的宗旨目的,而且在内涵概念、适用范围、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督促落实、跟踪回访、法律后果、隐私保护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中加以具体体现,精准把握和贯彻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核心要义,确保和坚持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正确价值导向。”

值得关注的是,《试行意见》将办案机关由原来2020年《实施意见》中的检察院一个部门延伸到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不仅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具体职责,而且特别突出了作为办案主体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需要履行的主体责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曾全程参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订,她认为,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内涵、案件的范围和程序、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及相关部门联动、保障机制措施等等。“对此,《试行意见》逐一进行细化说明。如《试行意见》第七条对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仅要求责任部门履行对监护人进行督促、帮助、教导、引导、指导、告知的职责,而且对督促、帮助、教导、引导、指导、告知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既有针对监护人自身的,也有针对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的。”(记者 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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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监护 江苏 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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