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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价格

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意见稿指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意见稿明确,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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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市场监管总局 盲盒经营者 销售价格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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