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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穗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 资金由本人承担

11月24日,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为原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府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按月冲还租金等便利措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灵活就业人员是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也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月缴存,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样,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缴存人发生购房、租房等住房消费行为;二是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销户并提取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当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所购住房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低于24个月并且贷款前6个月内连续缴存,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但贷款前至少在广州市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身份连续缴存6个月;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款;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公式、收入还款比、贷款期限、房屋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与强制缴存职工一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以贷款期限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记者/黄颖川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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