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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 规范授权履职与委托关系

9月2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山西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简称《实施规定》)印发,主要在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就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是我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

其中,《实施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和金融机构的范围。即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西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还包括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金融企业管理的机构。

《实施规定》规范了授权履职与委托关系。即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委托期间,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即“四个不变”。

《实施规定》还明确了出资人职责与受托人职责。即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履行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决策部署、优化国有金融战略布局、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十四项职责。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对金融机构行使协同推进金融机构改革、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管理制度、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等六项职责。

此外,《实施规定》全方位加强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即财政部门从基础管理、经营预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内外部沟通、国资报告、名录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国有金融资本加强管理,对重点金融子公司实施穿透管理。出资人机构按照公司治理程序通过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加强对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和薪酬管理。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制,实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能力的提升,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治理现代化,对更好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任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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