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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各类政策协同联动 江苏省将就促进就业立法

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此次立法把“就业优先”挺在前面,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明确公平就业鲜明导向,首次提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推动各类政策协同联动,突出了就业“最大民生”的新定位。

地方立法相对滞后,加紧立法应对风险

当前我省就业促进相关地方法规诞生于13年前。2008年12月,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当时限于条件不成熟,没有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导致立法层级不高,刚性约束不强,相关条款缺失或已经陈旧。”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宏伟说。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也认为,和近年来就业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相比,江苏就业工作法治化进程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立法层级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平就业问题、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重点人群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保障问题、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在实施办法中体现不够。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条例,我省原有实施办法已与中央就业促进方面的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现实需要也不相适应,制定我省就业促进条例十分必要。

在张宏伟看来,江苏是开放大省、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就业影响十分明显,立法也是应对就业领域潜在风险的必然要求。据介绍,近年来我省采取应急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成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一系列重大冲击,圆满完成脱贫攻坚、淘汰落后产能、退捕渔民安置等一系列重大任务,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稳定向好。

“考虑到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江苏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并逐步向就业领域传导,立法有利于将实践证明有效的临时性做法上升为制度化规定,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前防范化解重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张宏伟说。

突出“最大民生”新定位,首次政策协同联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最大民生”这一近年来的新定位在立法中得到突出强调,并着重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增加了就业调控专章,规定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的具体措施。

就业优先已经上升为我国的宏观政策,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条例草案也将其挺在前面,强化政策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配合,建立经济政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延续现有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同时,立法中首次提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

在土地政策上,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持;政府投资举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在教育政策上,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计划,定期开展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学校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在社保政策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省人大社会委审议提出,条例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强化就业工作基础。例如,当前就业失业登记率很难真实反映全社会就业失业情况,特别对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统计不全面,城乡分割,导致底数不清,数据参考性不强。可考虑增加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条款,建立健全全口径的就业失业统计机制,为建立更加可信的失业预警制度创造条件。

公平就业导向鲜明,新就业群体需更多关注

本次立法不仅关注更高就业率,也高度关注更高质量就业,这就必须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就业歧视问题。

“《条例》(修改送审稿)增设了公平就业专章,并摆在总则之后作为第二章,以树立公平就业的鲜明导向,并从政府强化促进公平就业责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公平就业义务、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权利三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张宏伟介绍,特别是针对司法救济成本高、耗时长的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重点群体近年来一直在不断变化。他们要实现更高质量就业,需要地方政府针对各自特点实施帮扶。对此,我省立法设立就业帮扶专章,将帮扶对象从就业困难人员拓展到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群体,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动态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实施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专门帮扶措施。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推动提高公益性岗位待遇。

本次立法另一处体现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之处,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鼓励生育三孩政策。立法明确,要大力开发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积极促进劳动年龄人口就业,鼓励支持老龄人口再就业。在公平就业部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响应国家政策生育多孩的女性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就业帮扶和政策支持。省人大社会委补充建议,考虑到我省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护理人员和幼托从业人员奇缺,也需要通过立法提出新举措,扩大这两个就业人群。

结合我省实际,一些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对新就业群体的关注还需更全面或更深入。例如,江苏是用工大省,条例草案缺少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益的条款。江苏是经济大省、开放大省,在江苏创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归人才以及外国人士较多,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条例草案中这方面条款较少。目前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等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得还不够,尤其对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就业人员等新型就业群体,如何确保社会保险应保尽保,措施需一步细化。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这两个群体就业问题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也需重点加以规范。(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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