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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点影响生活?南京中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

认为小区垃圾分类的集中收集点位于自家楼下,感觉影响正常生活,也使自己房产贬值,南京一小区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所有新增的垃圾桶。

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该业主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主审法官表示,垃圾分类点的设置关涉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相关影响未超过合理限度,业主应予以适度容忍。

去年,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南京某小区按要求开展“撤桶并点”工作。去年5月10日,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张贴公告,告知将在小区南、北门设置两个集中垃圾收集点。次日,物业公司将8个大型垃圾桶摆放完毕。业主孙某(化姓)家楼下被确定为集中垃圾点之一,摆放了多个垃圾桶。

孙某不满集中垃圾点的位置,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家楼下突然变成承担小区一半垃圾的收集点,所带来的卫生、垃圾清运噪音、气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并且导致了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价值严重贬值。孙某称,小区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投票同意,铲除绿化、草地,改变用途,建立固定的垃圾回收房,并使用小区公共用电,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他要求将楼下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复原样。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收到政府垃圾分类文件后,立即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宣传,并在街道指导下开展“撤桶并点”工作。物业公司表示,在发布公告前,他们向每家每户发放了《致某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告知业主垃圾分类的好处和垃圾分类点的位置,并下发了对垃圾分类和垃圾分类点设置提出异议的通知,原告已经默认对垃圾分类点无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场来看,该处垃圾分类收集点系设置在涉案小区的北门门口位置,并非直接位于孙某所居住楼栋的楼下,距离所在楼栋尚有距离。且在目前涉案小区垃圾分类收集点已经设立并投入使用较长时间,亦尚无更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点选址方案的情况下,孙某单方面要求拆除该垃圾分类点,缺乏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马帅表示,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垃圾分类明确写入。垃圾分类工作中推行的“撤桶并点”,不可避免会对垃圾分类收集点附的部分小区业主造成影响,但垃圾分类点的设置关涉小区业主共同利益,该影响只要未超过合理限度,业主应予以适度容忍。

同时,物业公司在选择垃圾分类点的时候,应遵循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如合理安排垃圾清运路线和时间,做好垃圾站点卫生清洁,及时维护垃圾投放秩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集中分类点对周边业主通风、噪音等方面的影响,真正使垃圾分类工作发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治理的重要作用。(记者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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