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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不得一次性收取

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全部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本省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经营前,预先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可在本机构或其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的培训服务。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根据《办法》,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可以通过与机构协商解决,或请求消费者协会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记者陈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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