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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行为。《通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补缴的情形不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缴费年限。外省转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时间,不认定为1997年12月31日前在海南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改变参加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这是海南日报记者9月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的。

据介绍,《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管理(技术)岗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以管理(技术)人员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缴费的,不论本人岗位是否变化或是否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55周岁。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者法律文书。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

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情况进行抽查,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清单形式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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