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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7月1日起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扩大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营商环境竞争力、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期间提到,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其中,在直接取消审批方面,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等;在审批改为备案方面,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等。

此外,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而在优化审批服务方面,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办理等。

“这项改革,实质上是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以清单方式(涉及主管部门、设定依据、改革方式、监管措施、办理流程等)实施管理,方便市场主体清楚、明白地办理相关许可证,进入到相关领域经营。”当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如此介绍道。

更重要的是,“证照分离”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熊茂称,“证照分离”改革,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积极作用。

“证照分离”改革,是指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许可证相分离,让企业在获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便捷开展经营活动。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国务院选取1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两批在上海浦东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2019年实现事项全覆盖,梳理形成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显著降低了制度交易成本,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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